相对贫困村、贫困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该标准为2016年制定,此后未更新。目前全国已全面脱贫。)
相对贫困村认定标准:
全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变价)以下;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为扶贫标准。行政村相对贫困人口占该村户籍总人口5%以上;行政村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的农户占该村户籍总数10%以上的优先;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省属水库移民区的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相对贫困户认定标准:
(一)相对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
当前,全国以及我省对贫困对象的认定最关键的指标是收入指标,也就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省是以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2014年不变价)作为相对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三保障”和家庭支出等实际情况进行评议。
(二)相对贫困人口入户核查方法
核查相对贫困人口,最根本的是要准确核查其具体的收支情况,要通过上门入户,向农户详细了解家庭收入支出的情况,进行比对核查,筛选过滤,去虚存实,去伪存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对贫困人口的核查必须做到“二个全覆盖”:一是对相对贫困户的摸查要做到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逐户登门核查,核清农户家庭资产、收入支出等情况,并详细记录在案,由农户、村委干部、调查人员签名确认。二是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的基本信息收集要全覆盖。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粤扶办〔2016〕76号)要求,逐项逐条,认真调查、核实、填报《贫困村基本情况表》和《贫困户基本情况表》。
(三)相对贫困人口的确认程序
相对贫困人口的确认,必须按照《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最终名单。不得合并步骤,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数据,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监督。